胡京:我国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问题及其解决 广东社会科学202006

【来源】 北宝法学期刊库 《广东社会科学》2020年第6期 (文末附本期期刊法学要目) 。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

内容提要:以外卖骑手、快递配送员等为代表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因新型用工形式、新业态运营模式,存在职业伤害风险大、缺乏有效法律制度保障的困境。享受职业伤害保障是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基本权利,新业态企业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只有平衡分配国家、新业态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才是解决困境的出路。建立职业伤害保障制度,解决保障制度缺失问题是国家义务;新业态企业承担代扣代缴、风险预防与管控等有限雇主义务;新业态从业人员承担缴费、有限风险预防与管控等有限雇员义务,并享有相应的职业伤害保障基本权利。

2019年5月10日,某网约车平台代驾司机因交通事故去世后,该平台此前承诺的最高120万元意外身故保险“缩水”成了1万元,这一消息让全国7000万名网约工错愕。2020年2月3日,深圳市第3例感染新冠肺炎病例为年轻男性,是一名外卖员。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无论是湖北武汉还是中国其他城市,大量的外卖骑手、快递配送员等成为城市得以正常运转的中坚力量。由于新业态从业人员多是以“无雇主”“无单位”方式自主就业创业,通过网络平台接单提供劳动服务获取报酬,无法纳入到工伤保险范围,导致这一易遭意外伤害的群体难以享受职业伤害保障,从而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如何为这类劳动者提供职业伤害保障,已经成为全面建成多层次工伤保障体系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对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的模式选择,学界和实践探索也存在分歧,主要有三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纳入现行工伤保险制度。郝玉玲提出:无论新业态从业者如何变化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场所,其必然在某时、某地、某事上有一个雇主。胡大武认为:自愿方式无法有效防范家政工人伤害风险,应修改《社会保险法》,将家政伤害保险纳入其中。如潍坊市规定,允许灵活就业者个人单独缴纳工伤保险费,按二类行业基准费率1%收取;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相关待遇,但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除外。

第二种模式: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制度,将新业态从业人员纳入其中。李坤刚提出:如果能以适当的方式组织灵活就业者缴纳工伤保险,另外加上适当的政府补助,一定能将灵活就业者纳入工伤保险之中。郑晓珊提出:工伤保险的适用对象可分为两类:传统意义上的雇佣劳动者作为强制适用对象,自我雇佣者作为自愿适用对象。如南通市规定,灵活就业者个人缴纳工伤保险费,但与养老和医疗保险捆绑缴纳,费率为0.5%;在工伤认定范围和补偿制度方面,作了适当调整。

第三种模式:单独建立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体系。张军提出:新业态从业人员应当给予工伤保障的制度安排。但现阶段,不宜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中,建议在工伤保险制度框架下,建立重大职业伤害保险,重点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的伤残和工亡的保障问题。如太仓和吴江规定,单独建立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定额缴费(标准低于工伤保险),并给予政府补贴,对职业伤害认定补偿项目作了较大的调整,职业伤害认定范围远窄于现行工伤保险;职业伤害医疗费纳入医保基金按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支付;建立基本生活和伤残补助制度,标准也远低于现行工伤保险。

当前,利用互联网平台提供劳动服务的用工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以神州专车为代表的“重资产、轻运营”模式。平台自己购置运营车辆,司机或为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或为平台企业自己的员工,所有的汽车损耗及人力成本均由平台承担;二是以滴滴专车等为代表符合共享经济“使用权交换、闲余共享”本质特征的“轻资产”模式。由新业态从业人员自己提供生产资料,平台仅收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务费”,并通过消费者的评价对其进行考核管理,其自主性较强,人身和经济依附性程度相对较低。司机与平台企业之间,在前一种模式下,一般构成劳动关系,部分为劳务派遣;在后一种模式下,无法确认劳动关系,更加贴合共享经济的理念。随着共享经济领域从出行、住宿等生活服务领域向工业制造、农业等生产领域持续扩展,新的平台不断涌现。据相关部门统计,2018年我国共享经济参与者人数约7.6亿人,其中服务提供者人数约7500万,占全国城镇就业人数(43419万人)17.27%。其中,与网络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598万人,未建立劳动关系的6902万人,前者基本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但后者未纳入,其职业伤害得不到有效保障,本文所称“新业态从业人员”主要指的是后者。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要参加工伤保险必须具有劳动关系,缴费主体是用人单位,职工个人不缴费,并且实行浮动费率和行业差别费率机制。工伤认定申请主体也是用人单位,只有在法定期限内用人单位不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期限内申请。工伤赔偿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应参加而未参加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通过北宝司法案例搜索,互联网+用工模式下劳动关系的认定,各地法院基本上采纳上海高院发布的《2016-2018年上海市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之八确定的原则,判断平台与网约工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从双方是否具有经济和人身从属性进行分析,最终结论为新业态从业人员与新业态企业未形成具有经济和人身依附特征的劳动关系。因此,新业态从业人员既无法确定劳动关系,更无法确定工伤保险的缴费主体、申请主体及责任主体,其无法纳入现行劳动保障法律制度加以保障。

新业态创新模式就是顺应多元化、多样化、个性化的产品或服务需求,依托技术创新和应用,从现有产业和领域中衍生叠加出的新环节、新链条和新活动形式。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即企业+互联网、产品+服务创新和服务+延伸,如网络购物、网上订餐和网络约车等均属于新业态的具体表现,其模式创新的核心就是降低成本,提供低于传统模式下物美价廉的商品及服务。以重庆为例,按最低缴费标准计算2019年最低月缴社会保险费用成本为1550.65元(其中,单位1116.30元,职工434.35元)。若以共享经济参与提供服务者人数约7500万人计算,月增加缴社保费成本为:1162.99亿元,年增加:1.4万亿元,占2018年我国共享经济交易规模2.9万亿元的48%。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各种新业态的企业不可能与广大共享经济参与提供服务者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购买社会保险,也不会考虑其职业伤害保障问题。

新业态从业人员普遍年轻(在网络平台注册的人员中有80%为34岁以下的年轻人),收入差距大,低收入者居多,多数处于收入不稳定状态。如:滴滴平台的网约车司机中有6.7%是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270万美团外卖骑手77%来自农村,67万骑手来自贫困县。如果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每月要增加支出878.76元,负担较重。其从眼前利益出发,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发生职业伤害后,不懂得依,即使了解,由于维权有较高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很多都放弃维权。

由于新业态从业人员就业方式灵活,弹性工作时间往往意味着延长工作时间或工作时间不规律以及夜间工作等,加之很多新业态从业人员新手多、缺乏岗位培训等,导致其职业伤害风险更大。如:2017年9月,央视专题报道“外卖送餐交通事故高发:追量赶时‘外卖骑手’事故率惊人”;2016年11月湖南株洲一39岁快递员说完“好累”便猝死街头,据调查其11月份平均日工作量为16小时;据南方都市报报道,网约车的交通事故概率为7.15%,而同期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概率为1.78%,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为0.28,网约车需承担责任的占总数的54.53%。虽然一些大的平台企业对高风险岗位买了意外伤害团体险,但赔付率都很低。其基本理念还是基于传统的民事侵权原则,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处理,有利于激励降低风险责任,但是无法降低伤害发生的几率。因此,将新业态从业人员排除于工伤保险之外,不利于意外伤害风险的分散和防范。就《工伤保险条例》和《侵权责任法》以及司法解释而言,前者实施无过错赔偿原则,后者采用过错分担原则;前者的赔偿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受单位经济状况的影响,后者的最终受偿取决于雇主的经济状况;前者的赔偿项目中,死亡赔偿金是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抚恤金是按月发放给被抚恤的对象,直到被抚恤对象成年或者死亡,而后者死亡赔偿取决于是农村户口还是城市户口,不同户口的年均收入差别很大,“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是一次性给予的,以年龄确定生活费支付年限不具科学性;前者的宗旨是不仅仅对损失进行赔偿,还要对工伤事故进行预防,促进被保险人的康复,后者无法实现此功能;后者中受伤者举证责任较前者更大。

综上所述,新业态从业人员一旦发生职业伤害,无法获得足够的救济和保障,其职业伤害后果最终只能自己承担。虽然国家兜底性建立了残疾人医疗和生活救济帮扶制度,但都不能很有效地解决职业伤害给新业态从业人员带来的生存困境和维护人的尊严。这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尤其是很多建卡贫困人员和农民工等低收入群体因职业伤害得不到有效的救济和保障而返贫。

目前,新业态就业方式具有突出的共享经济的特点:一是将传统的两方关系演化为三方关系。通过互联网平台介绍、安排或者链接,才使得劳动服务双方建立联系;二是将原来的紧密关系变成了可松散又可紧密的关系。在互联网就业中,劳动者可以选择在不同平台提供服务,可以自由选择接受严格或松散的约束,自己控制劳动时间;三是模糊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界限。“互联网+”就业形式多元化、全职就业兼职化,工作和职业边界越来越模糊。在建立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设计之时,就需要立足于权利义务平衡配置,既解决其职业伤害风险防范和保障,又要支持新业态更好发展、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创业。

从《宪法》角度看,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通过职业伤害补偿使劳动者不会因劳动能力下降或丧失而失去“生存空间”,保障其基本的生存权和财产权;通过医疗救治和康复,使其尽快恢复劳动能力。为此,享有职业伤害保障是新业态从业人员作为“公民”和“劳动者”由宪法所赋予的基本权利。但这种权利享受是否应该完全与现行工伤保险制度规定一致,还需结合传统的用工和新业态用工特点分析。

从《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角度看,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存在人身和经济上从属性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职业风险防范上具有强势关注义务。为此,现行工伤保险制度设计,其缴费主体、申请主体及责任主体均是用人单位,职工个人不承担缴费义务,且享有“无过失补偿”权利。鉴于新业态企业与从业人员之间不存在很强的人身和经济上的从属性,用人单位在职业风险防范上也不具有传统用人单位的强势关注义务,而新业态从业人员比传统的职工就业形式更灵活,因此,从业人员在职业伤害风险防范过程中应承担相应的关注义务。新业态从业人员获取劳动报酬灵活,来源主要是接受服务方(消费者)付费,而不是新业态企业。为此,确定职业伤害保障的缴费主体、申请主体及责任主体要考虑新业态企业和从业人员这种特殊的用工关系。比较法上,德国针对传统意义上的雇佣劳动者,坚持强制适用工伤保险制度;针对其他需要保护的非典型劳动者,采取自愿适用工伤保险制度。日本将中小企业主、独立工头或其他自营业者、特定作业从事者、海外派遣者等传统理念下本不属于工伤保险之适用范围的特殊人群纳入自愿参加工伤保险范围,保费由自己全额负担。

虽然新业态从业人员在新业态企业平台上,有选择接单、不接单以及何时接单的自由,降低了其对新业态企业的人身依附性,但新业态从业人员一旦注册为新业态企业平台的劳动提供者,就要遵守该平台的相关服务规则,否则,轻则按约定扣减其劳动服务费,重则限制或取消其接单资格。由此,可看出新业态企业为了保障劳动服务质量和效率对从业人员仍然有一定的管理职责,从业人员仍然对新业态企业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虽然从业人员在新业态企业平台上接单获取的报酬是劳动服务方(消费者)支付的,但均通过新业态企业平台提供的支付渠道获取,新业态企业可以按照约定规则扣减其劳动服务报酬。可见,新业态从业人员对新业态企业也有一定的经济从属性。在配置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权利义务时,不能简单地因为新业态企业与从业人员无劳动关系,就不要求其承担相应的雇主责任,将其责任全部配置给从业人员。这不仅不利于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的建立,也会反向激励新业态企业规避对从业人员的雇主责任。

新业态就业方式将传统的两方关系演化为三方关系,即:新业态企业、从业人员、消费者。以快递骑手为例,消费者通过新业态企业开发的互联网平台下单购买商品,既支付了商品的费用,也支付了快递费用。其虽然与快递骑手配送过程受伤这种职业伤害有一定关系,但消费者为购买该商品支付了全部费用,其不应该直接承担快递骑手职业伤害责任,最多将这种责任转换为商品或服务成本,通过提高其支付价格来体现。但是,新业态企业在整个交易链条中处在关键位置,商品销售者、消费者和快递骑手均要在其提供的互联网平台注册登记并无条件同意其制定的交易规则,并保障交易成功。新业态企业可以通过制定相应的下单、接单、配送等规则,来规范交易行为,尤其是针对快递骑手的配送行为规范,可以在最大程度上防范快递骑手职业伤害风险。基于谁制造职业风险谁担责,谁处于最有利控制风险地位谁担责的原理,在一定程度上,新业态企业应当承担从业人员职业伤害风险预防和保障的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新业态从业人员往往不被确认与新业态企业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直接原因在于灵活就业方式降低了其人身和经济从属性。间接原因是基于经济发展和促进就业的考虑,既要保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也要让新业态企业生存发展。在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交易之初,新业态企业和从业人员并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事后认定劳动关系,虽然能够使从业人员获得劳动保障法的保护,但是会让新业态企业承担之前不能预见甚至难以承受的成本,如双倍工资、经济补偿以及社会保险费等成本。从微观看,认定劳动关系可以保护个案劳动者,从宏观看,对劳动者,对新业态企业以及消费者未必有利。增加的这些成本,要么通过减少劳动服务报酬转嫁给从业人员,导致从业人员减少,服务跟不上;要么提高劳动服务价格或者降低劳动服务质量转嫁给消费者,反过来也会让消费需求减少;要么减少新业态企业利润,可能导致新业态企业关门,从业人员失业。若事后不确认劳动关系,正如前述按人身伤害侵权法律进行救济和保障,不能很好地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职业伤害风险预防。从业人员职业伤害该如何保障和救济呢?这就需要建立适应新业态新型就业形式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制度设计上应该考虑在工伤保险制度和人身侵权制度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为了保障因从事新业态职业遭受事故伤害的从业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补偿,促进职业伤害预防和康复,分散职业伤害风险,并有利于新业态企业生存发展,支持新业态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应当在国家、新业态企业和从业人员之间合理分配权利义务。

按照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国家应该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制度模式,从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开始探索建立政府部门主导、商业保险机构承办、互联网+服务的运行新模式,最终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障制度和多层次工伤保险体系。主要承担三种责任。

1.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修改完善《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侵权的法律法规,为建立和完善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奠定法律基础。通过国家推动,统筹平衡国家、新业态企业和从业人员权利义务关系。该制度既不照搬照抄现行工伤保险制度,也不能“另起炉灶”建立独立王国,应该依托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在参保对象、资金筹资、伤害认定与鉴定、保障内容和标准、基金管理、服务管理、争议处理等政策设计方面依据新业态就业特点进行调整,坚持保障基本和无过错补偿原则,合理确定职业伤害保障范围、保障项目和保障水平,注重兜底性制度供给。坚持包容审慎原则,合理确定各方权利和义务,支持新业态更好发展,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创业。

2.服务和管理。第一、基金管理。国家建立职业伤害保障基金,设立基金财政专户及社保经办机构支出户,参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模式核算管理。考虑新业态经济运行情况和基金抗风险能力,该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全国调剂”方式。第二、服务管理。参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服务管理模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制定实施细则和对保险承办机构的监督考核办法,明确相关服务标准。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委托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做好受托承办工作。具体可以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采取合署办公形式承办平台类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参保登记、保费征收、职业伤害确认、待遇发放等事项,委托相关机构按照统一标准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承办机构职业伤害资金运行情况实行即时监管,并负责职业伤害保障基金收支预算草案编制,建立统一的职业伤害保障信息平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商业保险机构、新业态平台企业应当依托信息平台归集参保登记、保费征收、职业伤害确认、待遇发放等基础数据,打通与其他社会保险和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职业伤害保障服务。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配合协同做好相关工作。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商业保险机构行业管理,新业态平台企业的行业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协同监督工作,确保新业态从业人员应保尽保。第三、争议处理。职业伤害保障制度采取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其仍是社会保险制度,相关法律责任应该参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处理。新业态从业人员与新业态企业产生的职业伤害保障赔付争议参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规定纳入劳动争议方式处理。新业态从业人员、新业态企业与征收机构产生职业伤害保障费用征收争议参照《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相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险费争议处理。新业态从业人员、新业态平台企业与承办商业保险机构产生职业伤害确认争议参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纳入民事诉讼程序处理。新业态从业人员与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产生职业伤害等级鉴定争议采取统筹地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复查鉴定作为最终结论。

3.财政资金补贴。第一、政府补贴。职业伤害保障费用可抵扣从业人员个税,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职业伤害保险费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也可视各统筹区财政情况,统一给予一定额度的财政补贴。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职业伤害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免征保险业务监管费,免征保险保障金。第二、风险防范。建立职业伤害风险防范资金,可考虑征收职业伤害保险费的80%用于待遇支付,20%用于开展职业伤害预防宣传培训、支付承办机构管理费以及职业伤害风险储备金。第三、保障兜底。政府针对职业伤害保障基金风险承担兜底责任,通过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治制度等兜底解决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问题等等。

依据新业态企业在整个新业态经济运行过程中的角色,其应该承担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有限的雇主责任。

1.承担职业伤害费用代扣代缴义务。由于从业人员、消费者均通过新业态企业提供的互联网平台开展交易服务,新业态企业应该承担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费用的代扣代缴责任。也就是说,通过外卖、快递、配送、网约车等互联网平台注册并提供劳动服务获取报酬、但未在《工伤保险条例》覆盖范围内的新业态从业人员,一旦在新业态企业互联网平台注册并提供劳动服务获取报酬,新业态企业就应该为其参加职业伤害保障并代扣代缴费用。缴费方式实行按月向征收机构申报缴纳,也可根据新业态行业特点实行按单扣缴。

2.承担职业伤害风险预防平台义务。新业态企业应通过修改新业态运行规则、完善互联网平台安全管理程序等措施,加强其互联网平台注册新业态人员的安全管理,提供风险防范培训,实行超时工作接单限制等风险管控措施,切实履行职业伤害风险预防责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新业态企业应在一定期限内保留相关交易运行记录,承担职业伤害认定举证责任。

3.承担职业伤害保障平台义务。新业态企业应在职业伤害发生后,承担认定、鉴定等申请主体责任。其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承担新业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责任。伤害认定程序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执行。由新业态企业负责申请,超过法定时限的,新业态从业人员或近亲属可以申请,但也要受1年限制。所需资料“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调整为“在新业态平台企业注册并提供劳动服务的证明材料”。

1.承担职业伤害费用缴费主体义务。为适应新业态企业和从业人员新型用工关系,职业伤害费用缴费责任主体分配给从业人员,有利于理清相互权利义务体系。

(1)基准费率:根据新业态从业人员提供劳动服务对应现行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程度差异划分不同档次确定,并根据精算情况进行调整和浮动(上下浮动比例不超过50%-150%):

(2)缴费基数:以新业态从业人员通过平台提供劳动服务获取报酬为基数,可以根据平台付酬规则,实行按月、日或单确定缴费标准。按日或按单缴费标准,由各平台企业与承办商业保险机构根据缴费基数档次、结合其每日或每单服务报酬测算确定不同从业人员每月所需缴纳的档次,按单或按日扣缴的若月缴费不足该档次,由从业人员补足,超过的不再扣缴。可考虑月缴费基数设三档:统筹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统筹区最低工资标准、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具体见附表)。

2.承担有限风险防范义务。新业态从业人员可以在多个新业态企业提供的互联网平台接单,提供劳动服务而获取报酬。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非常灵活多变,有的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如:收发快递;有的在家办公,如:网络主播;有的是流动工作,如: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工作场所和生活场所容易混淆,受伤是工作原因还是非工作原因很难判断。为此,从业人员应该比传统的雇工承担更多的防范职业风险责任。其伤害认定标准,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一)项规定执行,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进行扩展并实行“无过错补偿”原则。对上下班交通事故、突发疾病死亡、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等的不得认定职业伤害。

3.享受职业伤害基本保障。重点考虑基本医疗和生活保障,并给予适当补偿。将保障项目确定为:职业伤害救治的医疗和康复费用、伤残补偿费用、生活补助费用和死亡补偿费用四部分。

(1)医疗和康复费用。职业伤害参保人员救治的医疗和康复费用报销参照职工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可以实行限额管理。

一是5-10级伤残补偿费和综合生活补助费标准。两者的计发基数可按照本人月缴费基数确定;前者计发月数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计发月数之和确定,后者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医疗期生活费、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计发月数之和确定。

二是1-4级伤残补偿费和综合生活补助费标准。两者的计发基数可按照本人月缴费基数确定;前者计发月数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计发月数之和确定,后者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医疗期间生活费、一次性伤残津贴计发月数之后确定;再综合考虑护理费、辅助器械配置费用。

(3)死亡补偿费用。参保人员因遭受职业伤害死亡或在医疗期内死亡的,其近亲属按如下规定领取职业伤害死亡补助费用:

二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三档标准按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二档:以三档标准的45%(二档缴费基数占三档比例),一档:以三档标准的35%(一档缴费基数占三档比例)。

作者:李建伟、岳万兵(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公司法》第115条禁止股份有限公司向管理层贷款,是对内部人掏空公司乱象的立法回应,但在不禁止向控股股东、第三人借款的前提下,这一规定形同具文,加之立法意旨不明,导致司法适用乱象丛生。实证研究表明,管理层从公司借款与其他自我交易行为相比并不存在特殊的代理成本,与机会主义行为也无必然联系,绝对禁止规制模式无法收到预期的制度收益。妥当的规制模式是纳入董事、高管的自我交易规制体系,适用《公司法》第148条第四项的规定,留足公司自治空间,实现有序规制与公司自治的融合发展。公司法修订应删除第115条。

内容提要: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信用修复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观念认知的局限和制度供给不足的双重影响,导致了信用修复在实践中的诸多误区。这一方面影响了信用法律制度整体功能的实现,另一方面也违背了信用修复制度设计的初衷,因而需要反思和重塑。具体而言,在信用修复立法时,在理念上应强调信用修复的市场秩序维持功能,在渊源上引入“标准”这一非正式要素,在内容上应注重信用修复的限度与信用修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内容提要:公共图像信息监控系统所收集的图像信息,能够提供救济公民权益的重要线索,但目前尚无保障公民查阅权利的规定。创设公共图像信息公民查阅权能够为公民查阅信息提供法律依据,保障公民监督行政机关使用公共图像信息过程的权利。借助帕累托最优理论来论证,达到创设公民查阅权而不过度侵犯隐私权的最优状态具有可行性。以比例原则为基本原则,在帕累托改进的基本思路指引下,提出创设公民查阅权的具体设想,使公民能够在可控范围内行使公共图像信息查阅权。

关键词:公共图像信息;公民查阅权;隐私权;帕累托最优;帕累托改进;比例原则

内容提要:以外卖骑手、快递配送员等为代表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因新型用工形式、新业态运营模式,存在职业伤害风险大、缺乏有效法律制度保障的困境。享受职业伤害保障是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基本权利,新业态企业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只有平衡分配国家、新业态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才是解决困境的出路。建立职业伤害保障制度,解决保障制度缺失问题是国家义务;新业态企业承担代扣代缴、风险预防与管控等有限雇主义务;新业态从业人员承担缴费、有限风险预防与管控等有限雇员义务,并享有相应的职业伤害保障基本权利。

《广东社会科学》系广东省社会科学院主办的综合类人文社会科学学术理论刊物。其宗旨是: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提倡学术自由民主,恪守理论联系实际,崇尚笃实严谨学风,努力探究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前沿课题和热点问题,为社会主义现化代建设服务。

You May Also Like

More From Author

+ There are no comments

Add yours